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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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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工傷認定
國外工傷認定超多30天能申請嗎
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權的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受到工傷損害後能及時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以用人單位已為工傷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而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申請又在法定期限內為常規情形,但其並不排除當事人雙方對工傷性質的認可,更不排除司法活動對工傷性質的審查。所以以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該類糾紛是完全可行的,在該類解決方式不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訴訟中通過查明事實的方式也可以對事故的工傷性質進行認定。 其次,依據原《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內容並對比該條第1、2、4款的規定來看(該相關內容在修訂中未更改),很顯然申請工傷認定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是在用人單位怠於申請工傷認定時賦予受害職工可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一救濟途徑,但這裏只規定受害職工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未規定應當或必須由受害職工提出申請,由此可見申請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其次才是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該法定義務的情形下受害職工可以行使的權利而不是應當或必須履行的義務,當該兩種情形均出現時相對於受害職工而言其所喪失的是工傷認定的機會並承受已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社保機構不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後果,受害職工所承受的這一後果完全是由因用人單位的懈怠而致,這一後果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所以國外工傷認定在受害職工提起的工傷損害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應進行實體審理,只要查明受害職工是在履行勞動職務時受到傷害就應當確認受害職工的損害屬工傷而判決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不能放縱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逃避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