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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傷我的人可否有連帶賠償職責

法律2.46W
燒傷我的人可否有連帶賠償職責
燒傷我的人可否有連帶賠償職責
户口需要個人身份證、村委會證明和個人申請書等手續。  
《户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户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户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户發給一本户口簿。  
鄉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發給户口簿。  
户口登記簿和户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有住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寓居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寓居在機關、團體、學校、公司、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限定申請户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時常寓居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