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掛名車主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之所以車輛會有掛名車主的這種現象,那是二手車買賣的時候原來車子的主人和實際售買人因為各種客觀因素並沒有及時的去辦理好過户手續,但是在此期間就意想不到的發生了交通事故。所以人們對掛名車主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這個問題是比較關注的,但遺憾的是,目前法律中並沒有對這個問題有着特別明確的規定。
一、在我國掛名車主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掛名名車主是否承擔侵權賠償連帶責任,説法不一
掛名車主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主要看掛名車主是否符合侵權責任的全部構成要件。即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行為具有違法性;
3、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有過錯。如果我們的分析能夠得出這樣的判斷:
1)掛名車主主觀上對損害結果發生沒有過錯;
2)未過户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結果無法律上因果聯繫。那麼,結論自然清晰地呈現於我們面前。要探究掛名車主主觀上沒有過錯是困難的,因為對未過户的掛名車主有無主觀過錯評價涉及過錯標準的探討。將面對“主觀説”、“客觀説”、“主客觀統一説”的困惑,並且不能迴避“理智”、“意志”、“注意義務”、“疏忽之人”等似是而非的概念。我們很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流於主觀臆斷或簡單武斷的推論。
因此,我們在論證時選擇未過户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結果的因果聯繫的評析。因果關係作為歸責構成要件之一,其防護正作用體現在:阻卻因判斷主觀過錯的隨意性而對無辜人的傷害。
二、掛名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缺乏連帶之債的法律依據
連帶責任具有加重債務人責任性質,並且在學説上有擴充的趨勢。成文法國家均對此作限定性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可見,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法律規定(如共同侵權、合夥債務、代理等),或合同約定。
掛名車主未過户行為與交通事故侵權損害後果無事實因果關係,自不存在造成交通事故損害的侵權行為,更談不上與事實車主的共同侵權,不宜承擔共同侵權所生連帶之債。所以,審判實踐中援引《民法通則》第130條共同侵權責任,判定掛名車主承擔連帶之債實屬引用法律不當。掛名車主與事實車主不存在合夥、代理關係,無連帶責任事實基礎。同時,掛名車主在車輛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亦失去承擔連帶責任的合同前提。
通過以上資料的詳細分析大家也應該知道,掛名車主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個必須要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如果掛名車主自己本身也符合一定的侵權責任,那掛名車主就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是這必須是根據當時的案件的前因後果由法庭的工作人員謹慎的去判定的,對此沒有案情也不能準確的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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