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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全面覆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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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也是首要原則。

全面覆蓋,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徵全部再現,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一一對應並且相同。全面覆蓋原則,即全部技術特徵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如果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徵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即,若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覆蓋了被侵權專利技術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的,就可以確定侵權成立,侵權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反之,若被控侵權物的必要技術特徵並沒有完全覆蓋被侵權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即被控侵權物的必要技術特徵與專利技術特徵相比缺少一個或一個以上,則侵權不成立。

在下述幾種情況下,視為被控侵權物全面覆蓋了專利的權利要求。

1.字面侵權。即從字面上分析比較就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必要特徵相同,連技術特徵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2.專利權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權物公開的結構屬於上位概念中的具體概念,此種情況下適用全面覆蓋原則,被控侵權物侵權。

3.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多於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也就是説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相比,不僅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而且還增加了特徵,此種情況仍屬侵權,因為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就是隻要被控侵權物具備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就算侵權,而不問被控侵權物是否比權利要求的多。

在實踐中,公眾可能對此有一些不理解,覺得被控侵權物的特徵多於權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還要優於專利產品,為什麼還要算做侵權呢?這是因為專利保護的是智力成果,在後的產品如果是在專利產品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儘管可能性能要優於專利產品,但是由於使用了他人的專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須獲得他人的許可,否則就是侵權行為。

如果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徵比專利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必要技術特徵,則不構成侵權。因為權利要求中必要技術特徵所組成的技術方案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所以只有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均被利用才構成侵權。比如:獨立權利要求中實現一個方案需要A、B、C、D四個裝置或步驟組成,被控侵權方案僅僅利用A、B、C三個裝置或步驟組成,則表明被控侵權方案利用了較少的技術特徵實現了專利技術的目的和效果,這是一種技術的創新,比專利技術更先進,顯然不能被視為侵權。

由於專利侵權手段的複雜性和隱祕性越來越高,就我國法院目前的實踐來説,僅僅應用全面覆蓋原則認定被控侵權物侵權的案例也越來越少。因此,當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判定被控侵權物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繼續適用等同原則進行侵權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