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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農村宅基地確權

法律2.62W
衡水市農村宅基地確權
衡水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根據衡水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吊銷其《宅基用地使用證》,由村民委員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發給《宅基用地許可證》之日起滿二年未建房使用的;

(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三)新批宅基地時村委會與建房户在簽定的協議中明確建新交舊而不交的;

(四)農村五保户、外遷户等騰出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