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摺疊刀算不算管制刀具

法律1.49W
摺疊刀算不算管制刀具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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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需要用摺疊刀,諮詢摺疊刀算不算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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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稜刀、彈簧刀(跳刀)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根據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2條至第7條的規定,管制刀具的佩帶範圍和生產、購銷均有法定手續: 1.匕首,除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配備以外,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的,須由縣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持有佩帶;三稜刮刀僅限機械加工人員使用,不得帶出工作場所。 2.製造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須經縣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准,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方準生產;管制刀具樣品及其説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數量)須送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備案。 3.經銷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准。購銷要建立登記制度,備公安局檢查。 4.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請《特種刀具購買證》,憑證購買;軍隊和警察,由縣、團以上單位憑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單位定購;三稜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向批准經銷的商店購買。 5.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 管制刀具包括如下: (1) 匕首、三稜刀、三稜刮刀、半圓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獵刀、彈簧刀; (2) 刀體八釐米以上,帶自鎖裝置或非摺疊式的單刃、雙刃尖刀; (3) 武術用刀(能開刃的)、劍等器械; (4) 少數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 (5) 其它可能危害社會治安的刀具。 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三稜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後,可被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