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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車主承擔責任

法律1.25W
交通肇事車主承擔責任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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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交通肇事車主是否承擔責任?

民法中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對於出借人如何承擔責任,筆者認為承當過錯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行為最基礎的責任承擔原則,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的情況下,就應該以過錯責任歸責。過錯推定責任在我國民法中僅見於《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等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情況,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不應擴展到其他情況。《侵權責任法》和《道交法》所確立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對直接行為人的歸責方法,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車輛實際駕駛人,而不能當然地理解為車輛所有人或出借人在不駕駛車輛時也適用同樣的歸責原則。公平責任適用的條件非常嚴格,只有在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

  所以對於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應視出借人即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無過錯來分擔。如果出借人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無駕駛資格而借車,再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飲酒而借車,又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超載而借車。這種情況無法列舉窮盡,應依據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有時生活細節也可能成為判斷是否有過錯的依據。如果出借人沒有過錯,依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未發現肇事者存在可能引發交通事故的情況,則出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肇事者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