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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訴訟時效過了

法律2.4W
人身傷害訴訟時效過了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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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訴訟時效過了,怎麼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