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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107條盜贓物

法律1.73W
物權法107條盜贓物
物權法107條中的2年是除斥期還是訴訟時效
屬於除斥期間。訴訟時效針對的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於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後,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於消滅的制度,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除斥期間針對的是指的是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一旦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如合同撤銷權為一年,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不存在中止。中斷。而物權法第107條的規定中所有人要在知道受讓人兩年內請求返還,並不能因為曾向受讓人主張權利而導致該兩年的時效中止、中斷。《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