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傳播淫穢物品罪107條

傳播淫穢物品罪107條

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屬於強姦(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在多數人看來,也屬於強姦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而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些情形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脱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3)單身一方因不知道另一方有婚姻關係,被騙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與之共同生活的.單身一方因在主觀上不明知另一方存在婚姻關係,只是因受騙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不構成重婚罪,而欺騙的一方因故意則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