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生鮮水果購銷合同

法律2.9W
生鮮水果購銷合同
生鮮購銷合同
生鮮購銷合同範本

買,賣雙方以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為原則,經友好協商,就 生鮮商品採購事項訂立本合同。雙方均已仔細閲讀本合同之所有條款,均已充分注意並詳細瞭解雙方對各方根據本合同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充分理解並自願接受該等條款。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若雙方對合同條款無異議,則本合同可自動延長至新合同生效或雙方辦理完畢清場手續為止,任何一方要終止合同或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二條:商品數量和質量

賣方應按買方要求規格供貨,提供數量完整、質量合格的商品。

第三條:標準及驗收

規格標準由雙方共同確定,賣方提供商品樣本,經買方同意後,拍照存檔。賣方在其供應期內不得更換等級,品牌,如需更換,需提前通知買方,並提供新的樣品,經買方同意後可更改。 買方質檢人員負責查貨驗收。重大質量問題由國家相關檢疫、質檢部門認定。

第四條:價格

由買賣雙方協商訂價

第五條:供貨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供貨時間:由買賣雙方協商

(二)送貨地點及方式:賣方負責運輸到買方指定地點。

(三)買方驗收物品合格後,應在賣方供貨單上簽字。供貨單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留一份。

第六條:貨款結算

(一)賣方按買方財務結算流程對賬,將上月買方應付賣方的供貨款核對無誤。

(二)買方以現金或支票形式結清上月應付賣方的供貨款。賣方在收款時應簽收,並按買方結算要求提交税務發票或規範的財務收據。

(三)其他約定

(四)若賣方不在規定時間內對帳和結帳,則當月應結算的貨款延期到次月核算。

第七條:履約、質量保證辦法

(一)賣方應按要求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檢疫證、商品質量檢驗報告、授權書等一切商品經營所需證件的複印件。

(二)賣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幾日內,向買方繳納質量保證金,作為對其供應合格質量物品的擔保。

(三)賣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幾日內,向買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作為其按時足額供應物品的擔保。

(四)賣方繳納的保證金不計付利息。

第八條:商品退換貨約定及方式

第九條:合同期未滿終止合同

如賣方欲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買方,徵得買方同意後結清賬目,簽定

合同解除書,並扣除履約金總額的 。買方並非基於賣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時,需提前一個月通知賣方,並全額返還質量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第十條:收貨爭議處理

賣方認為買方收貨人員無故刁難的,可直接向買方公司投訴,買方將全面調查。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賣方違反第二條規定,與買方工作人員串通,剋扣斤兩或自己弄虛作假,一經買方質檢組查出的,買方扣除履約金總額的 ;第二次被查出的,則扣除履約金全額,並解除合同。

賣方提供變質、過期、注水、未經檢驗檢疫等的商品,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買方第一次查出扣除質保金總額的 ;第二次查出以上問題扣除質保金總額的 ;第三次查出以上問題則扣除全額質保金和履約金,並解除合同。

如遇重大質量問題,給買方造成重大影響的,買方有權扣除賣方全額質保金並解除合同。

(二)賣方違反第三條規定,未按約定的規格提供商品的,買方有權拒絕接 收;第二次仍不能按買方要求的規格供貨的,買方扣除履約金總額的 ,並要求賣方換貨;第三次不能按買方要求的規格供貨的,買方扣除履約金總額的 ,並要求賣方換貨,如賣方無法換貨,則所送商品不作計價;第四次仍不 能按買方要求的規格供貨的,則買方扣除賣方全部履約金,並解除合同。

未徵得買方同意,賣方擅自更改所供產品的品牌、類別,買方有權拒付更換 產品的貨款,並扣除履約金總額的 。

(三)在月訂價格執行中,因市場物品漲價,賣方藉故不供貨,買方如在市場上購得同樣商品,扣除履約金的 ,第二次出現同類問題,買方將視賣方無履約能力並扣除全額履約金,解除合同。

(四)賣方違反第五條(一)的規定,第二次仍未按時供貨,買方將扣賣方履約金總額的 ;第三次不能按時供貨,買方將扣除履約金總額的 ; 第四次不能按時供貨,買方將扣履約金總額的 ,並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供貨的情形除外。

(五)賣方違反第九條規定,在未經買方同意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合同,買方有權不退還賣方履約金、質保金,並保留向賣方追述其它索賠的權利。

(六)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扣收保證金後,如不解除合同,賣方則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後3日內按照甲方扣收的金額補足保證金。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一) 市場宣傳支持:

(二)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賣方一份,買方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賣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

買賣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首先應爭取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該協商應在十天內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買賣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約束力。仲裁期間,除爭議事項外,買賣雙方應繼續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和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