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玩忽職守的辯護詞

法律3.19W
玩忽職守的辯護詞
玩忽職守辯護詞
一、玩忽職守辯護詞寫作要素: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罪在主觀要件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職責要求的注意義務,對其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心理。

玩忽職守罪作為一種瀆職犯罪,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義務相聯繫。國家工作人員的職責和義務,一般都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各個機關或者單位的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中加以具體明確規定。根據宿松縣政府信息公開網第(hm917010615202112021)號文《某鄉財政所職權目錄》顯示,某鄉財政所涉農補貼資金即惠民資金管理的職權所依據的是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管理制度。這些管理制度是判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玩忽職守性質的基本依據。被告人必須具有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才能構成玩忽職守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