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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商業祕密

法律1.29W
拾得商業祕密
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嗎

拾得物包括拾得的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民法通則》第79條第二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拾得物與無主財產不同,拾得物並非沒有所有權人,而是由於某種原因的存在所有人無法行使對其所有的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權利。


所以,當所有人發現其所有物,要求拾得人返還時,拾得人在法律上則負有返還其財產的義務,但拾得人有權要求失主償付因管理拾得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那麼,拾得物在拾得人佔有期間滅失、毀損,或拾得人拒不返還拾得物時怎麼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為《意見》第94條規定:“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由此可見,拾得物因拾得人的故意而滅失、毀損的,拾得人應承擔賠償失主損失的責任。拾得物因拾得人的過失或意外原因滅失、毀損的,拾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已有,拒不返還的,失主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拾得人返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