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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違約責任

法律1.84W
受託人違約責任
受託人的違約責任

受託人不履行委託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也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於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是否按約定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具體的情形作出判斷。但應注意,委託事務的處理結果是否對委託人造成損失,不能作為受託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依據,只有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才承擔賠償責任。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對於承擔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受託人過錯程度的要求,因委託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而所不同。在委託合同為有償的情況下,受託人如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主意”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即為有過錯。而對於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才承擔賠償責任。


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的違約責任主要表現為不支付費用和報酬,而受託人的違約行為主要是不履行義務,沒有按照委託人的要求辦理相關事務。這些都要在委託合同違約金條款中約定清楚。同時,雙方應該通過協商確定違約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