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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開發合同開發人義務與委託人違約責任

委託開發合同開發人義務與委託人違約責任

委託開發合同開發人義務與委託人違約責任

依《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三條規定,委託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主要有以下義務:  1、按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認證,並根據合同的要求,選擇適當的研究開發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並積極組織實施。  2、合理使用研究開發。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委託開發合同的約定,本着專款專用的原則,根據開發項目的實際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託人支付的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3、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39;條件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及時組織驗收並將工作成果交付委託人。  4、研究開發人的後續義務。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是指委託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託開發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項:  1、委託人遲延支付研究開發經費,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研究開發人不承擔責任。委託人逾期兩個月不支付研究開發經費或者報酬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解除合同,委託人應當返還技術資料、補交應付的報酬,賠償因此給研究開發人造成的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2、委託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完成協作事項,或者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委託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委託人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解除合同,委託人應當賠償因此經研究開發人所造成的損失。  3、逾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責任。委託人逾期6個月不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處分研究開發成果,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約定的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後,退還委託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償有關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的,有權請求委託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