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放棄仲裁請求申請撤訴

法律5.35K
放棄仲裁請求申請撤訴
放棄訴訟請求與撤訴的界限

放棄訴訟請求與撤訴是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放棄訴訟請求既是原告向法院所作的行為,也是原告向被告所作的行為,而撤訴只是原告向法院所作的行為;


第二,放棄訴訟請求處分的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所指向的是實體權利主張,訴訟請求放棄後,所放棄部分的爭議自然消除,而撤訴處分的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所指向的是訴訟程序,其目的只是停止訴訟,因而撤訴之後糾紛實際上還存在,並不必然消除;


第三,放棄訴訟請求因其具有消除糾紛的目的和後果,所以進行該項行為不受審級的限制,原告既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為之,也可以在第二審程序中為之,還可以在再審中和執行和解中為之,而撤訴因其並不具有消除糾紛的目的和後果,且撤訴的後果事實上與訴訟要解決糾紛的目的相悖,所以撤訴受一定的限制,撤回起訴只能在第一審宣判之前進行,撤回上訴只能在第二審宣判之前進行,在再審中則不能為撤訴的行為。


綜上可以看出:撤訴的處分對象和目的都是單一的程序問題,由此決定了撤訴也只具有單純的訴訟行為性質,即只是訴訟行為;放棄訴訟請求由於是在訴訟中所進行的實體上的處分行為,因而必然同時具有訴訟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的雙重性質。


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在民事訴訟中放棄部分訴訟請求,這是法律允許的,而對於我們沒有撤回或放棄的民事訴訟請求依舊有效,法院依舊受理,而且放棄部分民事訴訟請求並不意味着車速,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們要搞清楚放棄部分民事訴訟和放棄民事訴訟以及撤訴之間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