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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逼遷的維權途徑有哪些?

法律1.5W
面對逼遷的維權途徑有哪些?
面對逼遷的維權途徑有哪些?
1、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玩忽職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被徵收人,可以向負責徵收拆遷工作的上級人民政府提起查處申請,對“野蠻逼遷“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其次,鑑於根據立法精神,市、縣人民政府對徵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具有履行查處申請的職責,如被徵收人提起的查處申請沒有獲得相應處理,根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徵收人可以先向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訟。也就是説,被徵收人有複議或者訴訟的權利。
3、最後,維權户若因法律知識的缺失而超過了對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的複議時效和訴訟時效,將會直接將自己陷入非常不利和被動的局面。因為接下來將要面對的就是不需要經過法庭開庭審理的強制執行程序,被徵收人的各種訴求和理由將得不到在法庭直接陳述的機會,維權之路將直接越過法庭審判而達至終點,那顯然是極其危險的。這就要求廣大的維權户們,一旦發現通過協商和談判無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之時,就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對徵收決定尋求法律救濟,而切勿因時效問題最終使自己落入萬劫不復之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