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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不是本人簽字

仲裁申請書 不是本人簽字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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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不是本人簽字不是本人按手印還有效嗎




    無效,如果起訴狀非本人簽字和按手印,法院不會受理,對於別人簽字和按手印的起訴狀,法院在明知的情況下,會要求本人進行確認才會受理。如果法院在受理前不知情,而受理後經本人指證得知了這一情況,會要求本人撤訴,然後本人簽字按手印後再行起訴;即使本人不會書寫自己的名字,名字可以由別人代簽,但手印一定要本人來按的。



    原告起訴狀非其本簽名應該何處理要根據具體情況析:



    1、訴狀並非原告本簽名由原告委託代簽原告按指紋或經原告確認該起訴符合律規定效



    2、原告並未委託代簽或原告起訴知情則屬於冒用名義起訴要求院裁定予受理;已經受理應該裁定駁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如果法院超過期限不立案也不通知當事人的,可找上級法院或者檢察院要求進行法律監督。以上為法律途徑的解決辦法,現實中,如果有熟人在法院,可找熟人問問,看是什麼情況。



    如果對於這個名字的本人而言的話,沒有本人的簽名有手印也行,一樣有效。不過你説的問題是是你來爭論這份起訴狀的效力,而不是你妻子,所以只要你妻子認為是自己寫的,或者説雖然不是自己寫的但上面的意思表示是她自己的真實的意思表示,這樣同樣有效,是追究不到妹妹的責任的。要追究妹妹的責任只能是名字上的本人覺的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你是不行的。



    你要做的應該是積極的應訴,爭取不離婚。你如果真要證明的話,拿着起訴狀的副本,你有的,和你妻子平時所寫的字,在家中也是和容易找到的,到司法鑑定部門,一般的縣級就有,申請做一個筆跡鑑定或者委託人民法院做也可以。但是這確實不影響訴狀的效力,只能説明你們之間是否是真的感情徹底破裂,你妻子對你還有一定的情分,不願意親手寫狀子,也説不定你妻子因你這一做鑑定回堅定了離婚的決心。



    綜上所述,我們瞭解到實際上起訴書不是本人簽字不是本人按手印還是否有效還需要看是否當事人有委託代理人代簽,或者是否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代理人代簽的情況。不一定所有代簽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