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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間暫予監外執行

法律2.12W
假釋期間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假釋
假釋是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後,卻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兩者的區別:

1.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暫予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人;

2.假釋適用於執行了一定刑期、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人。暫予監外執行適用於因法定特殊情況不宜在監內執行的犯罪人;

3.假釋後如果沒有遵守法定條件,餘刑仍需執行,所經過的考驗期不計入原判刑期之內,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均計入原判刑罰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