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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二次起訴書該如欲寫

離婚訴訟二次起訴書該如欲寫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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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訴離婚起訴書需要幾份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離婚訴訟除提供一般證明、證據外,離婚訴訟還須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以下必要資料:



    1、起訴書兩份;



    2、結婚證複印件;



    3、身份證複印件;



    4、婚姻關係的證明(結婚證、户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5、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6、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説明和有關證明;



    7、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8、雙方經濟收入、銀行存款、股權、股票、單位集資證明等證明材料;



    9、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10、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11、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家庭暴力和對方有過錯的也要提供相應證據,比如醫院病例、居委會或110出警記錄、鄰居證言、錄音錄像、短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