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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風病臨牀治癒標準

麻風病臨牀治癒標準

麻風病臨牀治癒標準

麻風病臨牀治癒,根據臨牀症狀、細菌檢查及病理檢查三方面的結果綜合判定。現將麻風病臨牀治癒標準規定如下。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2-05-14

實施時間:1982-05-1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瘤型(LL)、界線類偏瘤型(BL)和中間界線類(BB)麻風

1.臨牀症狀:

①活動性皮損完全消失,或僅殘留有皮膚萎縮、色素改變、瘢痕、閉汗、脱毛等後遺症者。

②最近一年內周圍神經幹無壓痛或僅殘留有已固定的感覺障礙、肌肉萎縮、肢體或面部畸形及殘廢等後遺症。

③最近一年內無麻風反應者(皮膚、眼、神經)。

2.細菌檢查:

治療期內查菌陰轉後,每3個月查菌一次,連續1年內檢查結果陰性者。如果中間出現陽性結果,則必須重新開始計算。取材部位不得少於六處(耳垂、眶上、顴部、下頜及皮損二處)。研究治療病例不在此限。

3.病理檢查:

①僅見少量非特異性慢性炎症細胞浸潤,或僅殘留有少量衰退的泡沫細胞浸潤者。

②神經小分支內及周圍無明顯炎症細胞浸潤。

③抗酸染色查菌結果陰性。

二、結核樣型(TT)和界線類偏結核樣型(BT)

1.臨牀症狀:同瘤型麻風臨牀標準。

2.細菌檢查:治療前查菌陰性,治療期內病情穩定判斷治癒時查菌一次仍為陰性者。如治療期查菌陽性,陰轉後則每6個月查菌一次,持續陰轉12個月。

3.病理檢查:

①特異性炎症消失,或僅有少量非特異性慢性炎症細胞浸潤。

②神經小分支內及周圍無明顯炎症細胞浸潤。

③抗酸染色查菌結果陰性。

三、未定類

治療前細菌檢查結果陽性者,按瘤型麻風臨牀治癒標準判定。治療前細菌檢查結果陰性者,按結核樣型麻風臨牀治癒標準判定。

住院或院外治療達到上述標準者,經治醫療機構應給予臨牀治癒證明書。

注:麻風病已臨牀治癒,尚遺留足底潰瘍者,應繼續進行治療,但不影響判定臨牀治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