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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必須以直接造成病人損害的程度為依據認定醫療事故的級別。為便於對醫療事故作出實事求是的處理,現將醫療事故的級別劃分如下。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8-03-30

實施時間:1988-03-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一級醫療事故

係指行為人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篤或疾病晚期衰竭瀕臨死亡,而行為人雖有過失,但屬偶合因素者,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二、二級醫療事故

係指行為人過失,直接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嚴重功能障礙的。

二級甲等醫療事故:

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列為二級甲等醫療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臨牀確認不可恢復者

3.痴呆

4.嚴重智力障礙

5.雙目失明

6.雙目視力小於1米指數,經治療不可恢復者

7.缺失1側眼球

8.胃、腸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瘻

9.主要臟器受損,需依賴藥物或器械維持功能,臨牀確認不可恢復者

10.雙手截肢

11.雙上肢功能全廢

12.1足1手截肢或功能全廢

13.雙下肢功能全廢或嚴重功能障礙(含雙下肢高位截肢、雙髖關節強直、雙膝關節強直)

14.雙足截肢

15.二便失禁,臨牀確認不可恢復者

16.截癱或偏癱,肌力不足三級者

17.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18.二級乙等事故兩條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當上列情形者

二級乙等醫療事故:

1.視力、視野較嚴重損害喪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兩耳全聾

3.誤摘1側腎臟

4.腎臟損害,臨牀確診腎功能不全者

5.偏癱,肌力三、四級者

6.脊柱側彎30度以上

7.脊柱後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軀幹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結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雙下肢肌萎縮,肌力二級以下,依賴器械也不能維持功能的

10.1肢截肢或功能全廢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喪失(包括育齡婦女子宮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12.具有三級甲等兩條及兩條以上者

13.其他相當上列情形者

三、三級醫療事故

係指行為人的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殘廢或功能障礙的。

三級甲等醫療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為三級甲等醫療事故:

1.視力、視野損害但未喪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2.雙耳聽力明顯減退(在60分貝以上)

3.聲帶或喉部受損傷,對發音有明顯a影響的

4.主要臟器功能有改變(有臨牀和客觀檢查指標),但不需要藉助藥物或器械維持的

5.食道損傷,吞嚥困難

6.致原正常尿道狹窄,排尿困難

7.育齡婦女子宮切除

8.脊柱或軀幹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響的

9.主要關節功能受一定影響,但基本可堅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1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餘四指中缺失任何3指以上

12.缺失任何1手兩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強直

14.肩關節、腕、髖、膝、踝等任何之一大關節,活動度喪失達50%

15.肘強直,活動度小於90°或中立位活動度小於10°

16.其他相當上列情形者

三級乙等醫療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為三級乙等醫療事故:

1.主要臟器受損後功能有一定改變,有臨牀症狀和客觀檢查所見的

2.體腔或組織深部遺留紗布、器械,需重新實施手術的

3.開錯手術病人、手術部位或臟器,造成組織、器官較大創傷的

4.缺失1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當上列情形者

幾點説明

1.鑑定聽力減退的方法:

(1)聽力檢查宜用電測定器以氣導為標準,聽力級單位為分貝(dB),一般採用500、1000和2000赫茲3個頻率的平均值。這一平均值相當於生活語音的聽力閾值。

(2)語音聽力減退未達30分貝的,應屬於聽力基本正常。

(3)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按如下方法計算:

(較好耳的語音聽力減退×5 較差耳的語音聽力減退×1)除以6。

如計算結果,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屬於聽力明顯減退。

2.鑑定視力障礙的方法:

視力(指遠距視力)經用鏡片糾正達到正常或接近正常視力的,都不作視力障礙論。正常視力,最好矯正視力0.8以上為正常視力範圍,0.4-0.8為接近正常視力,視力障礙分級見下表:

視力障礙

盲標準:

採用1973年世界衞生組織制定、1979年第二屆全國眼科學術會議同意採用的盲目標準。凡無眼球者,視力記為無光感。

如中心視力好而視野縮小,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10°而大於5°者為3級;如半徑小於5°者為4級。

評定視力障礙,應以“遠距視力”為標準,參考“近距視力”。

3.各種損傷必須由過失所致,不包括治療併發症及疾病自然轉歸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