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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是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而制定的。
1994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發佈,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國務院令第174號

頒佈時間:1995-03-25

實施時間:1995-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