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容環境衞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宜昌市市容環境衞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為加強市容環境衞生管理,共同維護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共十六條,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環境衞生管理,共同維護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範圍內的市容環境衞生責任區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城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容環境衞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市容環境衞生管理責任的區域。
有關單位和個人是該責任區市容環境衞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責任區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承擔屬地管理責任。
本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是責任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考核責任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有關單位、個人落實責任區制度,對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指導居民(村民)委員會推進責任區自律管理工作。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公安、衞生計生、工商、商務、食品藥品監管、交通、旅遊、環保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責任區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居民(村民)委員會以及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責任區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市容環境衞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傳播媒介,應當安排責任區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加強輿論監督。
第六條 本市將責任區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綜合管理考核,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並按有關規定實行獎懲;納入各級文明城市、文明單位(行業)、文明街道(鄉鎮)、文明社區(村)評選考核,凡是在責任區考核工作中有兩次不達標的,一律實施“一票否決”。
第七條 建(構)築物、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該責任區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且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從其約定。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本市城區跨區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
第八條 責任人在責任區內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出店經營、無亂堆亂放、無亂貼亂畫、無亂停車輛、無違法搭建、無佔用綠地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衞生,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積水、污跡、渣土、蚊蠅滋生地,及時清除影響通行的積雪殘冰;
(三)保持環境衞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環境衞生工作。
第九條 各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製作《市容環境衞生責任區責任告知書》(以下簡稱《責任告知書》)併發放至本轄區責任人。《責任告知書》應當載明責任人、具體責任區範圍、責任要求等內容。
責任人應當將《責任告知書》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並保持整潔、完好。
《責任告知書》示範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條 責任人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他人承擔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衞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內損壞、破壞市容環境衞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舉報,並配合執法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二條 郵政、供水、供電、電信、交通、公交等公共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和市城市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做好公共設施維護工作。
責任人發現責任區內的上述公共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共設施產權單位處理。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託社區網格管理系統,建立責任人信息檔案,及時記錄和更新責任人名稱、具體責任區範圍、責任要求履行情況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責任人不履行市容環境衞生責任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對責任區負有管理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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