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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籤通用標準

食品標籤通用標準

食品標籤通用標準

食品標籤通用標準為規範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籤,對食品標籤、食品添加劑、食品標籤的基本原則、標註內容和標註要求等多方面做出了相關規範標準,具體如下。

頒佈單位: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4-02-04

實施時間:1995-0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標籤的基本原則、標註內容和標註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籤。

2 引用標準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衞生標準

GB 13432 特殊營養食品標籤

3 術語

3.1 食品標籤

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一切説明物。

3.2 預包裝食品

預先包裝於容器中,以備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將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裝,以作為交貨單元的任何包裝形式,也包括包裝紙。

3.4 食品添加劑

為改善食品的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物質或天然物質。

3.5 配料

在製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並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於最終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劑。

3.6 保質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標籤上規定的條件下,保持食品質量(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適於銷售,並符合標籤上或產品標準中所規定的質量(品質);超過此期限,在一定時間內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薦的最終食用期)

指在標籤上規定的條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終日期;超過此期限,產品質量(品質)可能發生變化,因此食品不再適於銷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中的固體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原則

4.1 食品標籤的所有內容,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解的或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食品。

4.2 食品標籤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4.3 食品標籤的所有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4.4 食品標籤的所有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科學。

5 必須標註內容

5.1 食品名稱

5.1.1 必須採用表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

無上述規定的名稱時,必須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時,必須同時使用5.1.1條中規定的任意一個名稱。

5.1.3 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和製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加或在食品名稱後註明相應的詞或短語。

5.2 配料表

5.2.1 除單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標籤上必須標明配料表。

配料表的標題為“配料”或“配料表”。

各種配料必須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

如果某種配料本身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必須有配料表中標明覆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後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當複合配料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有規定名稱,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則不必將原始配料標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標出。

5.2.2 各種配料必須按5.1條的規定使用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必須使用GB 2760規定的產品名稱或種類名稱。

5.2.3 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時(指發酵產品,如酒、醬油、醋等),為了表明產品的本質屬性,可用“原料”或“原料與配料”代替“配料”,並按條的規定標註。

5.3 淨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須標明容器中食品的淨含量,按以下方式標明:

a. 液態食品,用體積;

b. 固態食品,用質量;

c. 半固態食品,用質量或體積。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明淨含量外,還必須標明該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質量或百分數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獨立且品質相同、形態相近的幾件食品時,在標明淨含量的同時還必須標明食品的數量。

5.4 製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必須標明食品製造、包裝、分裝或銷售任一單位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進口食品必須標明原產國、地區(指香港、澳門、台灣)名及總經銷者在國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5.5 日期標誌和貯藏指南

5.5.1 必須標明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或/和保存期。

日期的標註順序為年、月、日。

可以採用下列方式之一標明保質期或保存期:

a.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飲用”(用於保質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飲用最佳”(用於保質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飲用”(用於保存期)。

b. “保質期至……”;

“保存期至……”;

c. “保質期……個月”;

“保存期……個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必須標明食品的貯藏方法。

5.6 質量(品質)等級

產品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食品,必須標明食品的質量等級。

5.7 產品標準號

必須標明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5.8 特殊標註內容

5.8.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必須在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

5.8.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加以説明。

6 允許免除標註內容

6.1 當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平方釐米時,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劑外,可免除5.2和5.5~5.7條的內容。

6.2 產品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保質期或保存期在18個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質期或保存期。

6.3 進口食品可以免除原製造者的名稱、地址和產品標準號。

7 推薦標註內容

7.1 批號

由食品的生產或分裝單位自行確定方法,標明食品的生產(分裝)批號。

7.2 食用方法

為保證食品的正確食用,可以在標籤上標明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薦攝入量、烹調再製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説明。必要時可以在標籤之外單獨附加説明。

7.3 熱量和營養素

可以按GB 13432的規定,標明熱量和營養素的含量。

8 基本要求

8.1 食品標籤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

8.2 食品標籤的一切內容,不得在流通環節中變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須保證消費者購買和食用時醒目、易於辨認和識讀。

8.3 食品標籤的一切內容,必須清晰、簡要、醒目。文字、符號、圖形應直觀、易懂,背景和底色應採用對比色。

8.4 食品名稱必須在標籤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稱和淨含量應排在同一視野內。

8.5 食品標籤所用文字必須的規範的漢字。

8.5.1 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但必須拼寫正確,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8.5.2 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有嚴密的對應關係,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8.6 食品標籤所用的計量單位必須以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為準,如:

質量單位:g或克,kg或千克;

體積單位:mL、ml或毫升,L或升。

附加説明: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的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杜朋、裴山、李志強、李家瑞、陳瑤君、郝煜、李紅兵。

本標準參照採用FAO/WHO食品法規委員會(CAC)CODEXSTAN 1-1991《預包裝食品標籤通用標準》。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4-02-04批准 1995-02-01實施

標籤:通用 食品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