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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企業負責人環保責任制辦法

軍隊企業負責人環保責任制辦法

軍隊企業負責人環保責任制辦法

為加強軍隊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促進軍隊企業的清潔文明生產,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特制定了《軍隊企業負責人環保責任制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已變更)

文       號:[1994]後營字第393號

頒佈時間:1994-06-15

實施時間:1994-07-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軍事法規規章

第一條 為加強軍隊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促進軍隊企業的清潔文明生產,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軍隊所屬企業化工廠、軍辦工廠、在編修理機構和賓館、飯店、服務行業等第三產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企業的負責人,是指企業單位的法人代表,應對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把環境保護作為日常生產管理的經濟承包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狀況。

第四條 軍隊企業負責人環保責任制的內容是:

(一)貫徹國家和軍隊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規定,組織制定本單位環保工作的標準和措施:

(二)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環保工作規劃、計劃,制定環保目標,明確每年擬完成的污染治理項目數,實行責任制管理;

(三)採用和推行節能、降耗、無污染、無公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實行清潔生產,改善生產條件,促進生產發展;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環保宣傳教育及對在職環保管理幹部和技術工人進行業務培訓;

(五)按照國家和軍隊關於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有關規定,落實本單位的污染治理經費;

(六)監督、檢查本單位執行環保規定的情況,參加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環保計劃任務書及設計文件的審查及竣工驗收,定期檢查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

第五條 責任制的實施:

(一)在本單位設立環保管理機構或確定辦事部門,選配有專業知識、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環保管理工作;

(二)與上級環保主管部門簽訂環保責任書,明確任期內環保工作的內容和指標;

(三)在企業內部實行環保工作統一管理和分級負責制,把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下到車間、班組,與生產管理指標一同檢查,一同考核。

第六條 環保工作取得突出成績或被軍以上單位評為環保先進單位的,對其企業法人代表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不重視環境保護工作,不嚴格執行環保規定,管理不善而造成較大污染事故的,視情節輕重對企業法人或責任者通報批評或處分;造成嚴重污染觸犯刑律的,應追究企業法人或責任者刑事責任。

污染環境被政府環保部門罰款的,企業法人代表負有經濟責任。其中罰款在3萬元(含2萬元)以下的,應扣除其當月獎金;罰款在3萬元以上的,除扣除當月獎金外,扣除當月基本工資的10%20%。

對企業法人代表的獎勵與懲罰,由企業所在大單位的環保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共同實施。

第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