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
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
為了加強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出生缺陷,是指嬰兒出生前發生的身體結構、功能或者代謝異常。
第三條 出生缺陷防治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將出生缺陷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經費,加強對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監督和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出生缺陷防治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民政、財政、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出生缺陷防治有關工作。
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術體系,做到婚前醫學檢查、孕前醫學檢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出生缺陷兒救治相互銜接。
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根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的委託,負責出生缺陷防治的技術指導、監測分析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六條 育齡人員應當學習優生知識,增強優生意識,主動接受婚前醫學檢查、孕前醫學檢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和新生兒疾病篩查,預防出生缺陷的發生。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志願者活動等方式支持和參與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支持科研機構開展出生缺陷防治研究,促進出生缺陷防治科技成果和成熟技術的轉化應用。
第二章 預防與救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出生缺陷防治宣傳教育,普及出生缺陷預防科學知識,營造有利於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社會氛圍,增強全民預防出生缺陷的意識。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免費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識宣傳教育資料,併為出生缺陷防治宣傳教育工作提供專業指導和技術支持。
出生缺陷防治知識宣傳教育資料由省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編寫。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衞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婚姻登記、生育證辦理、生育保險辦理場所和社區服務中心、村民活動中心、居民活動中心向公眾免費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識宣傳教育資料。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婦女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育齡人員學習出生缺陷防治知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中等以上學校將出生缺陷防治知識納入健康教育課程。
第十二條 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出生缺陷防治宣傳,免費刊播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廣告和宣傳節目。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大氣、土壤、水環境保護,開展與出生缺陷有關的環境質量監測和研究,加強環境污染治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基層醫療衞生計生服務機構,應當指導缺碘地區育齡人員和嬰幼兒科學補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條件,不得安排女職工孕期從事禁忌的勞動,避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安排夜班勞動。
第十六條 基層醫療衞生計生服務機構應當為本轄區育齡人員建立婚前、孕前保健檔案,加強婚前衞生指導和孕前醫療保健服務;發現育齡人員有遺傳病家族史,分娩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兒,或者存在其他出生缺陷高風險的,應當主動提供諮詢指導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公共衞生、計劃生育的人員應當及時瞭解本轄區育齡人員婚育情況,向基層醫療衞生計生服務機構報送有關信息,協助其做好婚前衞生指導和孕前醫療保健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辦理結婚登記的育齡人員進行預防出生缺陷的宣傳,引導其參加婚前醫學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採取在婚姻登記場所附近設置婚前醫學檢查點等方式,為育齡人員參加婚前醫學檢查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婚前醫學檢查、孕前醫學檢查、葉酸增補納入基本公共服務,實行免費服務,並向公眾公佈獲取該服務的途徑和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增加出生缺陷防治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種類。
承擔婚前、孕前醫學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婚前、孕前保健規範和規定的檢查項目為育齡人員提供優質檢查服務,出具醫學檢查證明,並建立保健檔案;檢查發現存在出生缺陷高風險的,應當向當事人説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採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
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應當做好葉酸增補的組織工作。基層醫療衞生計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本轄區孕前3個月至孕初3個月的婦女增補葉酸,並建立服務信息台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公共衞生、計劃生育的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其他醫療機構應當為到本機構進行孕前醫學檢查、未在基層醫療衞生計生服務機構增補葉酸的備孕、孕初婦女增補葉酸並建立台賬。
第十九條 分娩過嚴重出生缺陷兒的婦女準備再次妊娠的,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接受孕前醫學檢查。經檢查確認不宜生育的,醫療機構應當向當事人説明情況,指導其採取長效避孕措施,並將情況書面報告當地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得發放生育證。
第二十條 基層醫療衞生計生服務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公共衞生、計劃生育的人員應當指導、督促本轄區的孕婦到醫療機構進行產前篩查,接受孕期保健服務。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建立省、市州、縣市區、鄉鎮四級產前篩查與診斷服務網絡。
醫療機構應當為孕婦建立孕產期保健檔案,提供產前篩查、產前診斷和孕期保健服務;對存在出生缺陷高風險的孕婦,應當專案管理,重點監護。
第二十二條 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產前診斷:
(一)產前篩查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
(二)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出生缺陷的物質的;
(三)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分娩過嚴重出生缺陷兒的;
(四)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
(五)初產婦年齡超過35週歲的。
產前診斷確認胎兒異常的,醫療機構應當將繼續妊娠和終止妊娠可能出現的結果和處理意見書面告知孕婦或者其家屬;確認有嚴重缺陷的,應當告知孕婦及時終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建立省、市州、縣市區、鄉鎮四級新生兒疾病篩查服務網絡,組織對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聽力障礙等疾病進行篩查。
省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醫療資源、羣眾需求、疾病發生率等情況,增加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並報國務院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貧困地區新生兒疾病篩查專項補助。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實施新生兒疾病篩查前,應當將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項目、條件和費用等情況如實告知新生兒監護人,並經其簽字同意。
新生兒疾病篩查發現異常的,應當告知新生兒監護人進行確診、治療。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現新生兒出生缺陷的,應當填寫出生缺陷報告卡和基礎信息登記表,及時報當地婦幼健康服務機構,並做好轉診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為出生缺陷兒治療和早期康復訓練提供便利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出生缺陷兒治療和早期康復訓練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出生缺陷兒納入醫療救助範圍,並向因救治出生缺陷兒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提供臨時救助。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符合條件的出生缺陷兒到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早期康復訓練或者適配輔助器具,幫助其恢復基本功能,減輕殘疾程度。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完善本行政區域出生缺陷監測體系,制定監測工作方案,組織開展監測和專題調查,掌握和分析出生缺陷發生情況及趨勢。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提供婚前醫學檢查、孕前醫學檢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等服務,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遵守相關醫療技術操作規範,並不得泄露患者隱私。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質量監控,組織對從事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志願者進行出生缺陷防治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孕前醫學檢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等業務的;
(二)違反衞生計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醫療技術操作規範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項目種類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孕前醫學檢查的;
(四)在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應當發現胎兒存在明顯出生缺陷而未發現的;
(五)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取消其婚前醫學檢查、孕前醫學檢查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資格,並納入相應的信用記錄。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女職工勞動特別保護規定》予以處罰;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基層醫療衞生計生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民政、財政、環境保護等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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