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公安部關於印發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
中國銀監會、公安部關於印發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
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益,減少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財產損失,確保依法、及時、便捷返還凍結資金,特制定了關於印發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安部
文 號:銀監發〔2016〕41號
頒佈時間:2016-09-18
實施時間:2016-09-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益,減少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財產損失,確保依法、及時、便捷返還凍結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電信、互聯網等技術,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植入木馬等手段,誘騙(盜取)被害人資金匯(存)入其控制的銀行賬户,實施的違法犯罪案件。
本規定所稱凍結資金,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銀行賬户實施凍結措施,並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資金。本規定所稱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職責、範圍、條件和程序,堅持客觀、公正、便民的原則,實施涉案凍結資金返還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涉案凍結資金返還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查清被害人資金流向,及時通知被害人,並作出資金返還決定,實施返還。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督促、檢查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返還工作,並就執行中的問題與公安機關進行協調。
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協助公安機關查清被害人資金流向,將所涉資金返還至公安機關指定的被害人賬户。
第五條 被害人在辦理被騙(盜)資金返還過程中,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配合公安機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相應的工作。
被害人應當由本人辦理凍結資金返還手續。本人不能辦理的,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公安機關應當核實委託關係的真實性。
被害人委託代理人辦理凍結資金返還手續的,應當出具合法的委託手續。
第六條 對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凍結涉案資金後,應當主動告知被害人。
被害人向凍結公安機關或者受理案件地公安機關提出凍結涉案資金返還請求的,應當填寫《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資金返還申請表》(附件1)。
凍結公安機關應當對被害人的申請進行審核,經查明凍結資金確屬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屬明確無爭議的,製作《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資金流向表》和《呈請返還資金報告書》(附件2),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並出具《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返還決定書》(附件3)。
受理案件地公安機關與凍結公安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受理案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凍結公安機關移交受、立案法律手續、詢問筆錄、被騙盜銀行卡賬户證明、身份信息證明、《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資金返還申請表》等相關材料,凍結公安機關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審核決定。
凍結資金應當返還至被害人原匯出銀行賬户,如原銀行賬户無法接受返還,也可以向被害人提供的其他銀行賬户返還。
第七條凍結公安機關對依法凍結的涉案資金,應當以轉賬時間戳(銀行電子系統記載的時間點)為標記,核查各級轉賬資金走向,一一對應還原資金流向,製作《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涉案資金流向表》。
第八條 凍結資金以溯源返還為原則,由公安機關區分不同情況按以下方式返還:
(一)凍結賬户內僅有單筆匯(存)款記錄,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還被害人;
(二)凍結賬户內有多筆匯(存)款記錄,按照時間戳記載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還被害人;
(三)凍結賬户內有多筆匯(存)款記錄,按照時間戳記載無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騙(盜)金額佔凍結在案資金總額的比例返還(返還計算公式見附件4)。
按比例返還的,公安機關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為30日,公告期間內被害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可就返還凍結提出異議,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審核。
凍結賬户返還後剩餘資金在原凍結期內繼續凍結;公安機關根據辦案需要可以在凍結期滿前依法辦理續凍手續。如查清新的被害人,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本規定啟動新的返還程序。
第九條被害人以現金通過自動櫃員機或者櫃枱存入涉案賬户內的,涉案賬户交易明細賬中的存款記錄與被害人筆錄核對相符的,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予以返還。
第十條公安機關辦理資金返還工作時,應當製作《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協助返還通知書》(附件5),由兩名以上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持本人有效人民警察證和《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協助返還通知書》前往凍結銀行辦理返還工作。
第十一條 立案地涉及多地,對資金返還存在爭議的,應當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一個公安機關負責返還工作。
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返還時,應當對辦案人員的人民警察證和《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協助返還通知書》進行審查。對於提供的材料不完備的,有權要求辦案公安機關補正。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協助公安機關辦理返還。能夠現場辦理完畢的,應當現場辦理;現場無法辦理完畢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回執反饋公安機關。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留存《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協助返還通知書》原件、人民警察證複印件,並妥善保管留存,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承辦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資金返還工作。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違法辦理資金返還,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中國銀監會和公安部應當加強對新型電信網絡違法犯罪凍結資金返還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協助公安機關資金返還義務的,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追究相應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國銀監會和公安部共同解釋。執行中遇有具體應用問題,可以向銀監會法律部門和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報告。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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