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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信息服務的規範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
2017年6月28日,《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自2017年8月1日起實施。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加強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信息服務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務,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是指通過預裝、下載等方式獲取並運行在移動智能終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務的應用軟件。

本規定所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務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所有者或運營者。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應用商店,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應用軟件瀏覽、搜索、下載或開發工具和產品發佈服務的平台。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 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還應當在業務上線運營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七條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註冊用户進行基於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户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佈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户明示並經用户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得製作、發佈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序。

(六)記錄用户日誌信息,並保存六十日。

第八條 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責任:

(一)對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審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二)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保護用户信息,完整提供應用程序獲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説明,並向用户呈現。

(三)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佈合法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佈合法應用程序,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識產權。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用程序提供者,視情采取警示、暫停發佈、下架應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和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遵守法律法規和平台公約。

第十條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