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燒紙張引發火災,財產損失誰擔?
中國法院網訊(劉凌雄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告李某在起火部位上風方向焚燒紙張引發火災。李某除了因涉嫌失火罪被另案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外,法院以其犯罪行為給原告某商行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為由,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賠償原告財產損失425040元(70%的責任),店鋪出租人被告某服務公司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82460元(30%的責任)。
經審理查明,原告某商行承租了被告某服務公司的涉案店鋪,從事副食品銷售。2019年4月,涉案店鋪發生火災造成大量財產損毀。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隔壁店鋪業主李某在北風6級的氣象條件下,在起火部位上風方向焚燒紙張產生火源,火源進入起火部位引燃周邊可燃物引起火災。經鑑定,原告某商行店鋪內直接財產損失共計607200元。
事發後,李某因涉嫌失火罪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另案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四年。現原告某商行以被告李某實施侵權行為存在過錯以及店鋪房東被告某服務公司未履行相關職責為由,將兩被告共同訴至法院。另查明,事發地分佈室外消火栓4個,水壓難以滿足大風天氣現場火災撲救的用水量需求,且某服務公司存在私自改變鋼架棚的用途的行為。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因實施侵權行為給財產所有人造成的損失,侵權人應予以賠償。鑑定機構認定原告的損失607200元,該鑑定機構具有相應資質,且鑑定程序合法,予以採信。李某因其過失犯罪行為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結合兩被告的過錯程度,酌定其對於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425040元(607200元×7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服務公司作為店鋪所有人,本應保障承租人安全使用租賃物,但其私自改變鋼架棚的用途,未及時發現、制止李某焚燒紙張的行為,且消防栓水壓不足,導致引發火災並蔓延,根據其過錯程度,酌定其對於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182160元(607200元×30%)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判決書宣判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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