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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工作與總經理髮生衝突後被辭退,被判支付違法解約賠償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周瑞平 王君

員工因工作與總經理髮生衝突後被辭退 被判支付違法解約賠償

員工工作期間與公司總經理髮生衝突後,被公司解聘。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這起勞動爭議案後認為,從行為手段、行為後果、暴力程度等方面看,不足以認定員工與總經理的衝突是打架鬥毆,公司對員工作出解聘的決定有失公平,判決維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上訴。

李某是合肥某科技公司的一名研發人員。2021年5月,李某因為不滿公司要求其簽署的一項評估報告,在公司內與總經理髮生了衝突,並有短暫的肢體接觸,隨後被同事拉開。不久後,該公司向李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公司認為,李某在上班期間越級闖入總經理辦公室宣泄不滿並主動挑起爭端,對總經理進行人身攻擊從而使雙方廝打起來的行為,完全符合雙方簽署的聘用人員協議書中“工作期間打架鬥毆”情形。李某不服從管理和挑釁的行為,既不利於公司高管的管理威信,嚴重擾亂了公司的正常管理和辦公經營,也不利於公司的發展。為避免今後再次出現類似惡劣事件,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決定解聘李某。

李某認為,其在工作期間和總經理打架鬥毆屬於公司單方的陳述和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賠償金;李某被辭退後,申請了勞動仲裁,其提出的賠償金要求得到了支持。該公司不服裁決,將李某起訴至合肥高新區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關係,是對勞動者最為嚴厲的懲處措施之一,應當對適用情形嚴格把握。從整起事件的發展脈絡來看,李某與總經理因工作事宜發生爭執,並由此發生身體接觸,雙方均存在處事不當,由此界定行為性質為打架鬥毆,且沒有以相同態度對待或處理雙方當事人,而將主要責任歸於普通員工李某,顯失公平公正。從企業運營角度看,疫情之下,企業應着力凝心聚力、共克時艱,公司高管更當以上率下、率先垂範,帶領團隊走出經營困境。然而,該公司單方面處理李某,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合同,顯然有利用高管優勢地位、置普通員工於不公平境遇之嫌,此舉不利於培養良好的企業氛圍,也不利於企業長期發展,不應提倡。該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李某存在其他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據此,合肥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9萬元。

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合肥中院審理後認為,監控視頻、證人證言及衝突後雙方身體健康情況等證據證明,李某因公事與總經理髮生短暫衝突,兩人有肢體衝突但並未造成嚴重後果,且李某、總經理、公司均未就此事向公安機關報案,從行為手段、行為後果、暴力程度等方面看,尚不足以認定李某與總經理此次衝突屬於打架鬥毆。公司對衝突一方李某作出解聘決定,稱對衝突另一方總經理作出扣減獎金決定,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公司主張案涉衝突為雙方打架鬥毆,但又對衝突雙方作出明顯差別處理,有失公平。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