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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孫隔代投保 兒子起訴確認合同無效 法院如何認定?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時俊亞 張長明

祖孫隔代投保 兒子起訴確認合同無效 法院如何認定?

爺爺作為投保人,為自己的孫子購買了一份保險,兒子是該份保險的受益人。合同履行六年後,兒子作為受益人將保險公司訴至中站去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保險合同無效。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特殊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作出判決,駁回訴求。

2016年,原告張某的父親作為投保人,在被告保險公司為自己的孫子(系原告兒子)購買了一份保險,原告張某是該份保險的受益人。簽訂合同時被保險人年齡為2歲,張父作為投保人和該保險業務的銷售人員,向被告提交了由其所在社區出具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即祖孫之間的關係證明,其中含有原告張某簽字的電子投保確認單和未成年人投保授權聲明書,保險公司公司與投保人張父簽訂了涉案保險合同,保險內容為生存保險金、祝壽金、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特定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

該合同履行六年後,原告作為受益人,以張父未經其同意,為其兒子購買了保險,主張合同無效。

經法院審理查明,在該份保險合同中,被告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為生存保險金、祝壽金、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特定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該險種不屬於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根據投保人向被告提交的原告張某的身份證複印件、社區證明等證據材料,基於投保人與張某系父子的特殊身份,足以使被告相信投保人提交的未成年人投保授權聲明書的真實性,且爺爺為孫子辦理保險符合中國的傳統習慣,因此,可以推定該聲明書系原告張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張某關於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

本案的特殊之處便在於原告作為受益人的訴訟請求特殊,根據法律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原告作為涉案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與該保險合同存在利害關係,可以作為本案原告,但原告基於涉案保險合同享有的僅是保險金請求權,即涉案保險合同本質上只會增加原告權益,而在本案中,原告的請求是確認保險合同無效,這將會導致受益人保險金請求權滅失,實質上是通過民事訴訟減損其合法權益,該請求違背了民事訴訟的目的,且該項請求也損害了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綜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當事人可以通過自行放棄的方式減損自身權益,但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減損自己權益的,既違背了民事訴訟的目的,又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故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決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