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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接觸交通事故,沒碰撞≠無責任

濟南槐蔭區法院判決:事故雙方依錯同等擔責,各按50%賠償損失

無接觸交通事故,沒碰撞≠無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黃健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事故雙方張某、陳某對該事故承擔同等責任,即張某應賠償陳某事故損失的50%。

2022年5月,張某駕駛小轎車在某道路由東向南行駛時,遇陳某駕駛摩托車沿該道路由南向北行駛。陳某因避讓張某車輛,遂與路旁樹木相撞,造成摩托車損壞,陳某受傷。當日,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該起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形成原因無法判定。後陳某住院治療,要求張某及張某為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一、投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二承擔賠償責任。以上主體均認為無法證明事故發生原因,不應由其承擔責任。故陳某將張某、保險公司一、保險公司二訴至槐蔭區法院,請求判令以上主體賠償陳某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5萬餘元。

張某辯稱,其開車只是與陳某存在時空交集,並未與陳某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陳某受傷與其無關。保險公司一、保險公司二辯稱,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顯示無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實,且未認定發生碰撞,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槐蔭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與事故方之間是否發生接觸無必然聯繫。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現有全部證據可知,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均與張某駕駛小轎車從輔道轉入主道的時間、地點相同,張某由東向南轉彎,陳某由南向北直行。張某駕駛的小轎車危險性較大,當其駛入主道時,客觀上對駕駛摩托車的陳某造成了危險。陳某在緊急情況下為避讓車輛而撞到路邊樹木,雖兩車未接觸,但陳某受傷與張某的駕駛行為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張某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其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陳某無證駕駛摩托車上路行駛,且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對事故發生亦存在過錯。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張某、陳某對該事故承擔同等責任,即張某應賠償陳某事故損失的50%。

核定完各項損失後,槐蔭區法院依法判決先由保險公司一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剩餘費用,根據張某應承擔事故50%的責任計算,由保險公司二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張某按50%賠償陳某訴訟保全費及鑑定費。判決作出後,各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説法■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碰撞”並非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並對此存在過錯,即使雙方未發生“接觸”,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無接觸式”交通事故也屬於保險理賠範疇,保險公司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現實中,“無接觸式”交通事故的事故責任往往難以認定,對於交警部門認為事實不清、雙方的過錯無法判定並且無法確定事故責任的,法院應當審查現場勘驗筆錄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關證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綜合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以及各方當事人有無過錯進行判斷並作出認定,以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