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條還能要回來錢嗎?
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困難時借點錢週轉一下是常有的事,而且大多數人都抹不開面子讓人家給打借條。但是,如果手裏沒有借條的話,起訴對方還款還會有希望麼?請看下面的案例。
馮某為了向他人償還債務,找到自己的朋友谷某提出要借18萬,谷某痛快地同意了借款並且當天就把錢打到了馮某的賬户上。由於雙方平日裏關係還不錯,谷某也沒要求馮某出具借條。
一年多之後,谷某為了給孩子湊出國留學的費用向馮某詢問何時能夠還款,馮某多次答應還款卻又多次藉口推脱。谷某無奈之下委託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的李珍律師起訴至法院,要求馮某償還借款。
馮某向法院辯稱:自己沒有欠谷某任何款項,而且谷某沒有借條證明。馮某承認收到了谷某轉來的18萬元的款項,但這18萬元是之前谷某向馮某借款20萬元後所還的錢,還有2萬元沒有還。
本案爭議焦點是:馮某欠谷某18萬元的借貸關係是否成立?
谷某的代理律師李珍主張: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中,谷某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證實了其已經轉給馮某18萬元,馮某亦表示認可,馮某抗辯此轉賬為谷某償還給馮某的之前的借款,但馮某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之前借給谷某2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因為馮某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之前借給了谷某20萬元,也無法證明其與谷某之間存在其它債務關係。按照舉證責任規定,馮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雙方之間的關於18萬元的借貸關係成立,對谷某要求馮某償還借款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判決馮某償還谷某借款18萬元。
【律師説法】
李珍律師:在民間借貸中,借條、欠條之類的書面憑證是相當重要的,因為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可知,出借人起訴借款人還款時,應當向法院提供借據、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起訴時僅有轉賬憑證而沒有借條、欠條之類的債權憑證,法院雖然會受理,但證明借貸法律關係的存在會比較困難,有較大的法律風險。所以像本案中這樣較大金額的資金往來,非常有必要留下書面的證據。建議遇到此類問題後及時委託律師介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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