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墜玻璃砸中幼童致死,物業公司被判擔全責
15樓掉下玻璃,砸中從樓下路過的母子兩人,導致母親受傷、3歲幼童不治身亡。幼童父母將事發樓棟的房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事發樓棟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2018年4月21日,十堰市民朱某某帶着長子周某宇、次子周某如和婆婆外出逛街。他們經過一棟高樓下時,從高空墜下的一堆玻璃碎片砸中周某如的頭部,朱某某的胳膊和臉部也被玻璃碎渣扎傷。
母子二人隨後被送到當地醫院。次日上午,年僅3歲半的周某如因搶救無效離世。事情發生後,周某如的父母周某和朱某某將事發樓棟的房產開發商十堰寶某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和十堰宏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這起案件。本案原告認為,十堰寶某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既是事發樓棟的所有權人,又與十堰宏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同為事發樓棟的管理人,請求應由事發樓棟的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十堰宏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認為高墜玻璃屬於15樓業主範某某和14樓業主範某專有部分,向茅箭區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二人為被告。後經法院准許,追加範某某和範某為被告參加訴訟。
2019年9月25日,茅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宏某物業公司向朱某某、周某賠償周某如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84151.39元(已實際支付26000元)、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及交通費共計32479.85元;駁回朱某某、周某對十堰寶某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範某某、範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堰宏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為查明致朱某某受傷、周某如死亡的玻璃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到底是誰,十堰市中院調查確認,雖然高墜玻璃位於15樓、14樓兩户業主的卧室外,但因其系不能打開的“固定扇”,用途、功能實質上替代了外牆分隔空間、荷載、擋風、隔音、隔熱、保温、防火、防水等功能,故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應當屬於十堰宏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範圍。
法院還查明,十堰宏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接手物業管理時,理應知曉建築的安全外牆全部使用玻璃構成,玻璃的荷載主要靠密封膠承受,玻璃易損、結構密封膠老化從而發生脱落事件的概率相對較高。
高墜玻璃所在建築物於2009年2月竣工,至涉案侵權行為發生時(2018年4月21日)已滿9年,十堰宏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並未提交確實、充分證據證實其就玻璃外牆已經制定科學、有效、合理的物業管理方案,並已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對業主共用部位進行嚴格管理、定期檢查、養護維修的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日前,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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