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貴重物品未保價,快遞丟失能賠多少?
中國法院網訊(黃楊 張慧)因交寄的快遞丟失後與快遞公司協商賠償未果,近日,某律師事務所將某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按交寄物品的價值賠償16000元。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快遞公司按照《電子運單契約條款》約定的賠付規則,賠償律師事務所七倍運費91元。
原告某律師事務所訴稱,2019年11月,其通過某快遞公司的客户端下單,將其開具的40張增值税專用發票郵寄到客户單位,發票票面金額共計40萬元。2019年12月9日,收件人稱郵寄的發票尚未收到,其登錄該快遞公司官網查詢,網站顯示該快遞已完成簽收。經與客户再三確認確實未收到郵件後,其於2019年12月10日與該快遞公司客服反映上述情況,要求協助尋找尚未收到的快遞。後快遞公司客服告知,交寄的郵件己被遺失,無法找回,且郵件遺失系因其員工擅自代為簽收導致。其對郵寄遺失的發票進行掛失,税務部門因此對其處罰金為16000元。事後,該快遞公司客服提出賠償其1000元的意見,但其認為系因該快遞公司過錯導致遺失郵件,故應賠償經濟損失16000元。
被告某快遞公司辯稱,運單上填寫的託寄物是文件而不是發票,根據雙方約定的保價規則,未保價的應按運費的七倍賠償,原告訴訟請求中的損失金額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
法院審理中,該快遞公司提交下單頁面截圖打印件,以及《電子運單契約條款》,表示客户在下單時可以看到保價專欄,且註明未保價物品最高賠償7倍運費,建議保價。其中,下單頁面的已閲讀並同意《電子運單契約條款》為必選項,且後續説明部分亦明確告知,如未選擇保價,則在七倍運費的限額內賠償託寄物的實際損失。對此,原告認為,根據郵政法以及快遞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快遞公司無權引用限制賠償條款,應按照客户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下單時,如果不選擇已閲讀《電子運單契約條款》,則無法寄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涉案快遞運單上記載的內容來看,僅能認定原告本次託寄的物品為文件。原告雖主張實際託寄的是開具給客户的40張增值税專用發票,但其所提交的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該項主張,故對此不予採信。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在下單時必須勾選已閲讀並同意《電子運單契約條款》,否則無法進行下一步操作,而該《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已用黑色加粗字體明顯提示客户,未選擇保價與選擇保價且支付保價費用的情況,賠償規則是有明顯區別的。不僅如此,在後續的下單頁面中,亦通過“説明”的方式再次提示客户,如果未選擇保價,則在七倍運費的限額內賠償託寄物的實際損失。因此,原告在下單時勾選已閲讀並同意《電子運單契約條款》的行為,視為其同意並自願接受相關條款及説明內容的約束。現原告未就其託寄物品選擇保價,且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其託寄的物品是其申報丟失的40張增值税專用發票。故在此情況下,被告主張應按照七倍運費賠償原告損失之抗辯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採信。因案涉快遞的運費為13元,故被告應當賠償原告91元。
宣判後,原告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隨着網絡消費模式的日益盛行,日常生活中,通過網絡下單交寄物品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下單郵寄物品,一方面,極大地簡化了交寄流程,方便了寄件人託寄物品;但另一方面,這樣的交易模式也易產生糾紛。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引發快遞運輸類糾紛最常見的原因,就是快遞丟失和快遞損毀。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閲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其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從減少糾紛產生以及避免自身經濟損失的角度來看,法院建議寄件人在交寄貴重物品時,務必事先作出明確聲明,並儘量進行保價。快遞運單作為快遞運輸合同的一種形式,在依法成立的情況下將對寄遞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發生糾紛時按照相關賠償規則進行賠償。當然,由於運單中的大部分條款均系格式條款,故在審核其效力時,法院會重點審查格式條款提供方是否對免除或減輕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履行了必要的提示或者説明義務。如已經履行,則交寄人僅以相關條款系格式條款為由主張無效的抗辯,法院將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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