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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生子女與繼子女、養子女之間的繼承關係

現實生活中父母撫養的子女可能不止有親生子女,還可能會有養子女、繼子女,而這些子女之間在法律上都是兄弟姐妹。我們知道兄弟姐妹之間作為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那麼親生子女與繼子女、養子女之間可以相互繼承遺產嗎?  

親生子女與繼子女、養子女之間的繼承關係

繼子女與親生子女之間是否可以相互繼承  

繼兄弟姐妹之間能否相互繼承,與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是一樣的原理,需要有扶養關係才能相互繼承,沒有扶養關係的不能繼承。也就是説,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係而發生。  

例如,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2020)滬0115民初73307號]判決書中認為:  

被繼承人羅某2生前未立遺囑,其未婚無子女,父母均先於其去世,故其遺產由其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其兄弟姐妹繼承,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原告作為被繼承人的同父母兄弟姐妹享有繼承權。然四被告系被繼承人的繼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係而發生,沒有扶養關係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司法實踐中認定具有扶養關係,通常從對被繼承人進行經濟上的供養和生活上的照顧,並且達到“較多”的程度來認定。  

例如,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在[(2015)鬆民一(民)初字第9772號]判決書中認為:  

原告系楊某的繼兄弟關係,被告系楊某的姐姐,雙方對楊某均有照顧、幫助的事實,原告的證人對此予以確認。被繼承人其本人有村的養老金,且入住敬老院,由養老院為其養老,楊某死亡後,原告未到殯儀館弔唁送別,這些事實不能證明原告在楊某死亡前一段時間裏對其有經濟上的供養和生活上的照顧“較多”的程度;原告無充分證據證明其這種供養和照顧不僅存在,而且達到“較多”程度,故其要求繼承楊某的遺產的訴訟請求,本院難以支持。  

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之間是否可以相互繼承  

眾所周知,親兄弟姐妹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可以互相繼承遺產。養子女與親子女之間是養兄弟姐妹關係,那麼當親子女死亡時,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養子女能否繼承這個兄弟姐妹的遺產呢?  

當然是可以繼承的,因為養子女與被收養的家庭之間為法律擬製的親屬關係,有繼承該家庭人員遺產的權利。不過在收養關係成立時,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例如,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在[(2016)黔0303民初2988號]判決書中認為:  

雷某與周某的收養關係成立以後,雷某與周某的生子女雷某、喻某成立養兄弟姐妹關係,雷某、喻某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對雷某的死亡享有賠償請求權;雷某與其親姐妹李某的親兄弟姐妹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李某並非雷某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對雷某的死亡不享有賠償請求權。  

結語  

養兄弟姐妹之間因為收養關係的成立,被法律擬製為兄弟姐妹,因此都可以作為對方的第二順位繼承人,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互相繼承遺產,而繼兄弟姐妹是由於父母再婚而成為的兄弟姐妹,之間沒有血緣關係,因此不具有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只有在形成扶養關係時才可以相互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