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女性有生孩子的權利嗎?喪偶女性爭取輔助生育權,終獲勝訴判決!
2022年5月16日,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發佈了一起已審結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原告是喪偶後單身的鄒女士,被告是湖南某婦幼保健院。鄒女士夫妻因生育障礙,在2012年通過試管嬰兒輔助生育技術成功生育一個女兒。二胎政策開放後,夫妻二人再次與醫院簽訂冷凍胚胎協議,醫院重新為他們培育了4個胚胎並冷凍保存,原計劃等鄒女士孕育條件成熟後再進行移植。然而意外發生了,鄒女士的丈夫去年突然病世。悲傷之餘,鄒女士決定繼續完成夫妻二人的二胎計劃。
但醫院卻以“單身女性不符合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條件”為由,拒絕給鄒女士做胚胎移植手術。
誠然,醫院的理由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
我國衞生部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中明文規定了十大禁止性規範,包括:1、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2、禁止無醫學指徵的性別選擇;3、禁止實施代孕技術;4、禁止實施胚胎贈送;5、禁止實施以治療不育為目的的人卵胞漿移植及核移植技術;6、禁止人類與異種配子的雜交,禁止人類體內移植異種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異種體內移植人類配子、合子和胚胎;7、禁止以生殖為目的對人類配子、合子和胚胎進行基因操作,禁止實施近親間的小蝌蚪和卵子結合;8、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自願的情況下,將配子、合子和胚胎轉送他人或進行科學研究;9、禁止開展人類嵌合體胚胎試驗研究;10、禁止克隆人。
另外,《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小蝌蚪庫倫理原則》也規定:醫務人員必須嚴格貫徹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得對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然而鄒女士這樣的情況,單身是在簽訂胚胎冷凍協議之後的突發事件導致,與法律規定的“單身婦女”的一般概念有所差異。法院認為禁止給單身女性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女性逃避婚姻家庭責任,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給孩子一個健全的家庭,有一個穩定、良好的教育環境。
但是本案中的鄒女士,積極履行了家庭、社會責任,繼續履行與醫院的協議也不會給其他人帶來損害,沒有違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醫院應當給原告鄒女士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本案雖然判決已下且雙方均不上訴,但相關的爭議並未結束。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及相關文件規定,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必須在夫婦雙方自願同意並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後方可實施。鄒女士接受手術時,簽署單人的知情同意書是否存在瑕疵?對此,北京協和醫學院人文和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張迪的觀點獲得大多數網友的支持,即雙方對冷凍胚胎享有同等權利,那麼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死者生前的意願仍然有效,此為“推定同意”原則。
其實,隨着社會的進步,越來越多的人對女性自主生育權有新的認知和尊重,很多律師為女性呼籲“不婚但享有同等生育權”。生育權作為女性的天然權利,應當被法律保護而非禁止,但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運用,勢必會對社會傳統文化、道德倫理、法律邊界帶來一場變革。本案的勝訴,意味着在單身女性爭取輔助生育權的道路上,我國司法又邁進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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