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車出行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是否承擔責任?
汽車,是人們出行越來越依賴的交通工具,隨之出現的“好意同乘”現象也越來越多,在此過程中造成損害,發生糾紛屢見不鮮。
網友諮詢:
搭便車出車禍,司機是否擔責?
律師解答: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存在“搭便車”或“搭順風車”的情況,這種搭車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好意同乘行為。好意同乘具有雙方合意性、無償性和非法律拘束性三個特徵。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好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值得我們提倡。好意同乘構成減責事由。若行為人具有侵權的故意和重大過失,則不能僅以好意同乘作為減責事由。好意同乘中,搭乘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處於被搭乘者的控制範圍之內,被搭乘者應當謹慎安全駕駛,如果被搭乘者存在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例如隱瞞無證駕駛機動車而免費搭乘他人,即為嚴重過錯,此種情況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損害的,不能減輕被搭乘者的責任。
律師補充: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有條件的車主除了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以外,要儘量購買車上人員座位險等商業保險,減輕自己對同乘人員賠付的經濟負擔。作為搭乘者,也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不搭乘不具備駕駛資格人員的車輛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搭乘過程中,繫好安全帶,不干擾駕駛人員正常行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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