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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有繼承關係的人同時死亡的,死亡時間如何確定?

兩個以上互有繼承關係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確定死亡時間,這對接下來處理繼承遺產的結果有較大的影響,可以説這是一個比較複雜並且關係到繼承人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中規定了,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主要是基於保護繼承人的利益和遵循自然法則,具體可以照如下兩點來理解: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人同時死亡的,死亡時間如何確定?

1)根據實際死亡的先後時間確定。幾個相互有繼承關係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能夠確定他們死亡的時間,應當以此為繼承的開始。例如,夫妻二人在同一事故中罹難,丈夫當場死亡,妻子在搶救去醫院的途中死亡,則可以確定丈夫死亡在前,妻子死亡在後。如果夫妻二人各有一弟,再無其他親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丈夫遺產先由妻繼承,妻子死亡後遺產再行分配。最後夫妻的全部財產都由妻子的弟弟繼承,丈夫的弟弟不能繼承。

2)根據保護繼承人利益和自然法則確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如果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但幾個人輩分不同的,應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之間不發生繼承,分別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繼承遺產。例如,一個四口之家,有父親、大哥、二哥和小弟。大哥、二哥都已娶妻生子,小弟未婚。某日,小弟駕駛自家汽車,拉着父親、大哥、二弟到省城去談生意,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四人死亡。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不能確定四個人的死亡先後時間的,首先推定沒有晚輩繼承人的小弟先死亡,其財產應由其父一人繼承,其次推定作為長輩的父親死亡、由兄弟二人分割父親的遺產,此時父親的遺產中包括了已繼承的小弟的遺產。最後推定大哥、二哥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的妻子和子女分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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