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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護理費如何計算?

筆者在辦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會遇到護理費應當如何進行計算的問題,無論是在代理原告(傷者)的時候,還是代理被告(侵權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的時候,這部分賠償金額少則數千元、多則上萬元,所以護理費也往往為當事人所關注。

交通事故中護理費如何計算?

交通事故中的護理費,通俗的理解,就是因為交通事故導致傷者在一段時間內生活部分無法自理或者全部無法自理,因而需要專人進行護理、照顧而產生的費用,影響其數額大小的主要因素即為護理期限、計算標準以及實際損失。

首先,就護理期限而言,一般需要由傷者在醫院就醫期間、由醫院方開具《醫療診斷證明書》,用以證明實際護理期限。或者在傷者傷勢痊癒後,向司法鑑定機構申請鑑定,以此確定實際護理期限。由於筆者已經從事多年交通事故理賠工作,一般還是建議以司法鑑定機構評估的護理期作為最終的護理期限。

其次,就計算標準而言,一般是需要參照受訴地法院上一年度護理行業的平均收入情況確定的。在筆者辦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護理費的計算,往往是參照受訴地法院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進行計算的,當然,不排除傷者實際聘請的護工工資支出超過該標準的。

最後,就是關於實際損失的問題了。由於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傷者是有可能自行聘請護工進行護理的,且傷者實際聘請的護工工資支出是可能超過上文所述的受訴地法院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此時,再按照天數乘以受訴地法院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就顯得不那麼妥當了。筆者的做法往往是建議傷者按照實際護理費支出向駕駛員(車主)及保險公司索賠。

以上就是筆者對於交通事故理賠過程中,護理費如何計算以及具體如何舉證、質證的一些見解。若你在實踐中遇到相應問題,也可來電或者與筆者當面面談進行更為詳細的諮詢。

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護理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護理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條:護理費根據受害人的護理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護理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護理的,護理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護理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