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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糾紛訴訟官司注意事項

徵地拆遷糾紛訴訟官司有兩難,一是立案難,而是勝訴難。在徵地拆遷中,如果遇到不公正待遇的話,很容易就是帶來鉅額的損失,這種情況最好的辦法就是直接打官司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們就來介紹一下2021年徵地拆遷糾紛訴訟官司注意事項。

徵地拆遷糾紛訴訟官司注意事項


一、徵地拆遷糾紛訴訟官司起訴期限

1、6個月:明確知道或應知道行政行為存在,且在行政行為中明確告知起訴期限的,應在知道或應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實踐中,如治安行政處罰、徵收拆遷決定等行政行為,會在相應的文書後明確告知救濟途徑。提醒注意,很多人在收到相關行政決定後,通過信訪等方式解決,這並不是導致起訴期限扣除或延長的合法事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應當按照行政決定中所交代的訴權及時行使權利。

2、1年: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存在,但並未告知訴權時,起訴期限為1年。訴權的告知一般通過書面的方式,如果未被告知訴權則適用1年的起訴期限。提醒注意,在原行政訴訟法中對此類情況曾經規定了2年的起訴期限,在新的行政訴訟法解釋中修改為1年。對於複議未告知訴權的,也適用該起訴期限。

3、5年和20年的最長保護期: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法中規定了兩種最長起訴期限。針對既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存在,也未被告知訴權的,針對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最長20年,針對除涉及不動產之外的其他行政行為,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5年。提醒注意,最長起訴期限起算點都是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且在司法實踐中對該類起訴期限審查較為嚴格,除非無法適用其他起訴期限,否則不輕易適用最長期限。提交此類行政行為材料的,立案時只提交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內容即可。

二、法院拒收起訴材料怎麼辦?

《行政訴訟法》第51條第4款規定,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上級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提醒注意,實踐中,由於向上級法院投訴耗時耗力,一般建議當事人直接向院長或立案庭負責人反映、投訴和舉報。現場立案時,當事人向法院遞交材料,如果法院不出具接收清單,當事人很難證明自己提起或何時提起的訴訟,對即將超過起訴期限的訴訟是有風險的,而法院不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的情況則會導致當事人花費巨大的時間和經濟成本。

三、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2條規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1條規定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7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1、繼續向上級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並未特指某級人民法院,因此,可以理解為,在上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仍然不予處理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繼續向上級人民法院起訴;

2、向人民檢察院遞交監督申請。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負有對訴訟活動進行監督的職責。如果兩級人民法院均出現違規違法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尋求監督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