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民法典借款利息最新規定介紹

借貸是最古老、最常見的民間活動,當然也是最為高發的民事糾紛類型,其中絕大多數是因不簽訂書面協議,或書面協議約定不明所致,因利息產生的糾紛也不在少數,這顯然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2021年民法典施行之後,對於借款利息也有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下面信之源資深民間借貸律師就來介紹一下2021年民法典借款利息最新規定。

民法典借款利息最新規定介紹

《民法典》在總結過去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對借款利息問題進行了的廓清。特別是對“沒有約定利息”和“利息約定不明確”兩種情況進行了區分對待:

第一、沒有約定利息

《民法典》第680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該款表明,對於未約定利息的,《民法典》一改過去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再區分借貸雙方的主體是單位還是個人,也不區分出借人是否為金融機構,一視同仁,均視為沒有利息。

第二、利息約定不明確

雖約定利息,但利息約定不明的,則要區分借款合同的主體是單位還是個人。如果發生在自然人之間,依然視為沒有利息。若一方或者雙方為單位,如果利息約定不明,允許雙方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的,則由法官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可見《民法典》對單位是格外的“眷顧”。這見於《民法典》第680條第三款:“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總結起來,如果雙方是自然人,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支付利息,或者對利息約定不明,都視為沒有利息。

律師提醒:作為出借人的一方,不管是個人還是單位,如果本意是要收利息的,建議在借款合同中對利息包括利率作出明確約定,避免日後引致糾紛,引發不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