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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房屋該如何索賠?

強拆一直是社會熱議的話題,生活中由於強拆引發的糾紛也屢見不鮮,當然,遭遇強拆也要討論關於賠償的問題,那房屋強制拆遷如何索賠?強制拆遷的法定條件有哪些?不得實施強制拆遷的情形有哪些?

強制拆除房屋該如何索賠?



一、案情簡介


向某某系居住在某平房內,並交納租金和水電燃氣費用。2021年11月,某街道辦將房屋拆除。2022年3月21日,向某某於是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紀律所提起行政訴訟。






二、主體資格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與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係”即是相關主體能夠成為行政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條件。向某某根據單位分配,居住在涉案房屋內並繳納了租金等費用,對被強制拆除的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權,其與被訴拆除行為存在利害關係,故向某某具備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




三、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四十四條亦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履行催告、聽取陳述申辯、送達和公告等程序。被告未經法律和地方性法規授權,亦未提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其不具有實施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主體資格,其拆除行為於法無據,屬超越職權;且被告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在強制拆除前嚴格履行了上述催告、送達及公告等法定程序,其強拆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被告實施的涉案強制拆除行為,依法應予撤銷,但因該強制拆除行為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故應當確認其被訴行政行為違法。




四、被拆房屋損失賠償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該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本案中,被告在房屋拆除條件不完全具備的情況下,強制拆除了涉案房屋,向某某有權就被告對其合法財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獲得賠償。





三、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法院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確認被告某街道辦事處於2021年11月強制拆除某街道編號(五)房屋的行為違法。責令被告向原告向某某一次性支付賠償金人民幣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