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一年內配偶可撤銷婚姻
問:2022年12月,經人介紹我認識了我妻子吳某。我們兩人都是大齡青年,相識不久後,我們就確定了戀愛關係。又在雙方父母的催促下,很快就領了結婚證。結婚後一個多星期,我發現吳某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後來瞭解到她還在精神病院多次住院治療過,前幾天又發病了。婚前,我妻子及其父母一直對我家隱瞞這件事,現在知道這件事後,我和我的父母都實在無法接受這件事。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辦?
【律師釋法】: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吳某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未向你履行婚前告知義務,因此,你有權請求撤銷婚姻。是否請求撤銷婚姻,法律給了你選擇權,由你自行決定,並完全尊重你本人的真實意願。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的規定,你們的婚姻被撤銷,你作為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對方損害賠償。
需要提醒你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僅有一年,若超過一年未行使,該權利就會喪失。如果你一年內未提出撤銷婚姻,與吳某又確實沒辦法共同生活,你可以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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