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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委託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人輔助行使知情權

股東可委託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人輔助行使知情權

股東可委託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人輔助行使知情權

 

 

 

【裁判要旨】

 

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閲或複製公司文件材料,但本人客觀上無法或不便行使知情權的,可以委託具有專業知識的會計師、律師等第三人輔助其行使知情權。

 

【案情簡介】

 

王某系甲公司持股8%的小股東,因行使知情權與甲公司發生糾紛,並形成訴訟。法院審理後判令甲公司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供王某查閲、複製;提供2002年至2012年的會計賬簿及會計原始憑證供其查閲。該判決生效後,甲公司未提供相關材料,王某遂申請強制執行。在該案執行過程中,王某申請委託他人查閲資料,執行法院以不符合生效判決確定的內容為由不予准許。王某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院認為股東能否委託他人代為行使查閲權應通過審判程序予以解決,裁定駁回異議請求。王某遂另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判令允許其委託專業律師、會計師行使知情權。甲公司抗辯認為,目前並無法律司法解釋對於股東委託第三人代行知情權作出明確規定,故王某委託律師等代行知情權缺乏法律依據。訴訟中,法院查明王某已年屆80歲,雙眼視力只有0.250.5,不能清楚閲讀文件,且患有腦梗阻等多種疾病;另查明甲公司章程未對股東行使知情權作出限制性規定。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公司法及甲公司章程並未對股東行使知情權均作限制性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公司文件又專業性較強,結合王某的專業知識水平以及身體狀況,其請求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人協助查閲具有合理性。允許其委託專業人員輔助查閲或複製相關資料,既保障了股東合法權益,又未損害公司利益,應予准許。遂判決:甲公司提供財務報告等公司文件材料供王某及委託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查閲,提供會計賬簿供王某及委託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查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