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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幾招,輕鬆應對違法徵地行為!

針對現在的徵地拆遷行為全國各地仍在如火如荼的進行着作為被徵收人的你真的明白徵地拆遷的實際含義嗎實際上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很多徵收方都將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多個行政行為混為一同來講,被徵收人自己也對“徵收”和“拆遷”行為混淆不清。徵地和拆遷作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其性質與手段都存在一定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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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違法徵地行為是否等同於強拆行為?對違法徵地行為要怎樣應對怎樣救濟呢實際上違法徵地行為不等於強拆行為,關於強拆行為的另案救濟不能免除權力機關對違法徵地行為的查處職責。

首先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同時,該法第七章法律責任則詳細規定了各種違法徵收情況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處罰的權力和職責。以及《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其次要如何提起查處程序呢當存在違法徵地、佔地的情形時,被侵權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查處申請,查處申請應當附上權屬證明及違法徵地佔地的證據等材料。要求查處部門查出涉嫌違法徵地的問題,及時核查、制止、作出相應處罰決定。如果發現基層政府有違法徵地,對違法違規徵地、採取暴力方式徵地等侵害農民利益行為,引發羣體性或惡性事件的,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舉報,問題嚴重,構成犯罪的,可直接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


最後在針對違法強制徵地嚴重侵害被徵收人利益問題時,被徵收人可以向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請查處程序,但可能會收到混淆“強拆”與“違法徵地”的答覆,全然不提查處違法徵地的問題。遇到這種情形的為了進一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逐級向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確認該查處部門不履行查處法定職責行為違法,並責令其立即履行。

實踐中在徵地拆遷維權過程中,查處程序是法律賦予被徵收人爭取自身權益的合法方式。而部分被徵收人雖然可以想到向相關部門提供違法調查線索申請查處,但是查處部門往往不履行法定職責,向被徵收人出具混淆行政行為而作出的違法文件答覆。而被徵收人因為專業知識的欠缺,很容易就被糊弄過去,即使知道有問題也不知如何進一步處理,因此陷入了維權的“瓶頸”。建議各位被徵收人遇到這種情形的還是要找專業的律師幫忙出維權方案和建議畢竟術業有專攻專業的事還是要交給專業的人來做避免在維權中走彎路從而得不償失





標籤:應對 違法 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