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書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嗎?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中一種重要的形式,違約責任不同於無效合同的後果,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的。違約責任也不同於侵權責任,其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其屬於一種財產責任。那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假如雙方在仲裁階段達成了調解,可不可以在仲裁調解書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呢?
楊某來自湖南省隆回縣,於2019年3月22日入職東莞市一家餐飲公司做廚工。用人單位沒有為他參保,但是有參加商業保險。2019年5月19日在工作時受傷,該次受傷於2019年10月23日被認定為工傷,於2020年7月15日經東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九級傷殘。
鑑定為九級的結果拿到後,與公司協商,但是公司卻不願意協商,卻要求楊某先配合辦理了商業保險的理賠再説。楊某受傷後不久,便一直與筆者保持着溝通,受傷後所走的每一步都在遠程指導着他操作,疫情過後,他到律師所委託了筆者代理。在公司不願意協商的情況,筆者及時申請了勞動仲裁。
2020年10月16日,案件開庭的日子,在筆者的努力下,最終爭取到12.5萬元的賠償,同意公司分三期支付,第一次是在這個月的月底前支付6萬元,第二期是12月31日前支付6萬元,剩餘的最後一期是在2021年2月28日之前由保險公司支付5000元,若保險公司未如期支付,則由餐飲公司墊付。
為了能夠讓公司重視付款的日期,要求仲裁庭約定違約金2萬元,就是如果前面兩期6萬元的未按時支付,則楊某有權要求餐飲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元,最後仲裁庭與公司都同意了。至些,九級工傷以12.5萬圓滿調解結案,為早日拿到賠償金大大地縮短了時間。
律師評析:實踐操作中,約定違約金,並不是一定想要那個違約金,是要時刻提醒對方記得守約,讓違約金條款寫進仲裁調解書,讓違約金在法律上有了一個可以直接申請法院的法律效力,就像是家裏的門鎖上了雙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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