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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幾個案例看戀愛關係終止後女方終止妊娠,男方需要承擔何種責任

從幾個案例看戀愛關係終止後女方終止妊娠,男方需要承擔何種責任

從幾個案例看戀愛關係終止後女方終止妊娠,男方需要承擔何種責任

 

案例一:QP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某區法院    審判年份:2018

案情簡介:原告Q與被告P經人介紹相識並戀愛同居,後Q懷孕。雙方原商定舉辦婚禮,但因故未能如期舉行,雙方最終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Q在醫院行藥物引產及清宮,並委託某司法鑑定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確認Q因終止妊娠,所需誤工期為90日,護理期為30日,營養期為60日。Q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P承擔Q因引產造成的各項損失7萬多元(其中包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訴請。

審理結果:法院認為QP在戀愛期間同居並懷孕,雙方最終因故未能締結婚姻,Q因此終止妊娠,雙方對於未婚先孕的後果均是明知的。雖然感情問題不能用對錯來衡量,Q終止妊娠對身體造成損害的後果也並非雙方或任意一方的過錯產生,但由此產生的費用可由雙方分攤。對於原告Q終止妊娠產生的合理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予以支持。最終判決被告P支付原告Q款項人民幣1萬多元。(特別説明對於精神撫慰金本案法院進行了考慮)

 

案例二:JY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法院:北京市某區法院     審判年份:2019

案情簡介:JY通過網絡相識。某日,雙方相約在某酒店見面,並在未採取有效避孕措施的情況下發生了性關係,J對男方未採取避孕措施的情況不知情。數日後,J告知Y其可能育有身孕。後J至北京某醫院就診,主訴停經42天,自測尿HCG+要求終止妊娠。經醫生診斷,發現J宮內暗區,有早孕的可能,建議一週後複查。幾日後,J到北京某醫院就診,診斷為宮內早孕,活胎。再後來,J到北京某醫院接受人工流產手術,並於手術當日出院,並支付了就診費用2.3萬餘元。J向法院提出要求Y向其賠償精神撫慰金、誤工費、醫療費及護理費、交通費及住宿費、術後恢復必要的營養費、伙食費、診療複查費及其他費用(上述共計39萬餘元)等訴請。

審理結果:法院認為,JY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雖自願發生性關係,但並不以懷孕為目的,男方未主動採取避孕措施致J懷孕,雙方均對該結果的發生負有責任。此後J到醫院終止妊娠,產生了相關費用,雙方應該根據過錯程度對J的直接經濟損失予以負擔。故法院對於J主張的醫療費、營養費予以支持,具體金額法院依據在案證據酌情予以判定。對於誤工費,雖J沒有提交相應證據,但根據其就醫情況及醫囑,J已休養,確實產生誤工損失,故對此費用法院予以酌定。對於Y已支付的部分費用,法院予以扣除。J要求Y賠償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護理費及其他費用的主張,未提交證據,且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J自願與Y發生性關係,其為成年人應知曉並能預見到可能的後果及風險,故其因意外懷孕要求Y向其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對於後續治療費,現該費用並非實際產生,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Y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J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共計20000元。

(該案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例三:HZ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法院:深圳市某區法院     審判年份:2021

案情簡介:Z隱瞞其已婚事實與H建立戀愛關係並致H懷孕、流產,在H發現真實情況後又辱罵HH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向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及承擔賠償因術後併發症的治療費用、精神治療費用2600餘元等訴求。

審理結果: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朱某向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賠償醫療費損失2600餘元等訴請。(本案判決後,原告不服進行了上訴,但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四:BLN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院       審批年份:2021

案情簡介:LB隱瞞其已婚事實於B戀愛並導致B懷孕流產。B不服一審法院判決(L賠償B因懷孕、流產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後續治療費共計20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並改判LN向其支付因懷孕、流產而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後續治療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0萬元等訴請。

審理結果:法院認為公民有自由戀愛的權利,但應遵守道德約束,認為LB隱瞞其已婚事實於B戀愛並導致B懷孕流產,給B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和精神損害,LB的損害負有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B主張L應依照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中約定的數額對B進行補償,但《補償協議》是基於不正當戀愛關係而作出,其內容因違反公序良俗而應屬無效。故對於B的前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B懷孕後以手術的方式流產,其身體健康確受到損害,但這一後果並非是L隱瞞已婚事實這一侵權行為的直接後果,故本案不應認定L侵犯了B的健康權,不應直接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計算方法,但可參考適用。B的人格權受到侵害是具有事實依據的,L應予賠償,一審法院酌定由L賠償B損失5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系在考慮L的過錯程度以及B精神傷害程度之後作出的決定,數額適當,本院予以維持。故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從上述4個案例看,一般男女戀愛分手後,女方終止妊娠後若女方主張精神撫慰金一般不與支持,但是如果男方隱瞞已婚事實與女方戀愛,則一般會支持精神撫慰金。對於女方終止妊娠,所發生的實際費用,比如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可以向男方主張,但法院判決時會考慮男方是否已婚以及是否隱瞞已婚事實、雙方過錯程度、女方精神傷害程度等情況進行判決,另女方提起訴訟時請求權的基礎及案由亦有所差別。若女方要求男方承擔或分擔的損失,需要積極準備證據,必要時可以申請鑑定,從而維護好自己合法權益。

(劉剋星律師原創,未經允許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