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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照管孫子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子女返還嗎?

 基本案情

祖父母照管孫子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子女返還嗎?

李某系未成年女孩小陳的外祖母,陳某系小陳的父親。小陳父母離婚後,小陳由其母親姚某直接撫養。姚某病故後,小陳主要跟隨李某生活,由李某照顧其生活起居,其生活費、教育費大部分由李某支付。小陳就讀某民辦初中時,李某為小陳交納了近萬元的學雜費並要求陳某給付,但遭到拒絕。李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支付小陳教育費、生活費等必要費用。

 

法院裁判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未成年孫子女的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不負撫養義務。小陳系陳某與姚某的女兒。姚某離世之後,陳某作為小陳的唯一監護人對其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李某對小陳不負撫養義務,其對小陳的養育照顧,系代替陳某履行撫養小陳的法定義務,其有權要求陳某償付其代為撫養小陳所支付的必要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遂判決陳某付還李某代為墊付的教育費和生活費,並自此按月支付李某照管小陳的費用。

 

法官説法

帶孫費”請求權的基礎法律關係如何定性?

祖父母照管未成年孫子女的行為具有人身屬性,祖父母因照管未成年孫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當然也應具有身份屬性,故基於未成年孫子女照管問題產生的糾紛應當屬於婚姻家庭糾紛。本案中,祖父母代為照顧未成年孫子女而產生的“帶孫費”,是家庭成員之間基於社會生活、家庭生活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產物,該請求權的基礎法律關係屬於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法律關係,應當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進行調整。

人民法院在審理“帶孫費”案件時,應當注意什麼?

一是要重點把握好婚姻家庭關係德法共治的特殊屬性,釐清祖父母長期撫養孫子女與偶然性、臨時性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所產生費用的不同性質。祖父母偶然性、臨時性的自願出資照顧孫子女的行為,屬於情誼行為,其好意施惠所產生的費用一般不支持返還;但在孫子女的父母具有撫養能力情況下,祖父母長期照顧未成年孫子女的行為屬於協助行為,由此產生的必要費用祖父母有權主張返還。二是鑑於家庭生活日常性、隱私性及倫理性特徵,婚姻家庭案件往往具有舉證難的特點,如果要求家庭成員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留證據、防範法律風險,將有損親密、和睦、互信的家人關係,不利於弘揚中華傳統道德文化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於“帶孫費”案件,應當根據生活經驗、社會風俗,綜合個案當事人的生活水平、舉證難易程度以及法律法規關於撫養費比例的規定等進行平衡處理。

 

來源:廣東高院